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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谓的“地主”,无非也是一个噱头,不是阶级敌人的那个地主,而是“土地的主人”缩略表达,譬如“略尽地主之谊”云云。在此,地主丝毫不带政治上的贬义,而是从法律意义上来界定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从微信上读到一篇所谓的“深度好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的《中国农民“带地入城”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调查》。有相当的理论深度,有扎实的法学功底,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有娓娓道来、沁人心脾的大家风范。

所谓的“带地入城”,不过是指农民带着农地的合法权益、顺畅地实现“人的城市化”问题。在我来看,这可是中国健康推进从而也是成功实现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核心和要害问题。究其实,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延宕至今,或是刻意回避、根本抹杀;或是错位跑偏、徒有虚名;或是举棋不定、模棱两可,都与此问题上的一团乱麻有关。孙教授出山,对此有理有据地解读了一遍,我以为是迄今为止说得最靠谱、最明白的一篇城市化文论,自然要拿来一评。而且恐怕这还不够,需要评它个三到五篇。当然,也没有“反对赫鲁晓夫修正主义”时的那个能耐,一口气能写上个“九评”。

所谓的“地主”,无非也是一个噱头,不是阶级敌人的那个地主,而是“土地的主人”缩略表达,譬如“略尽地主之谊”云云。在此,地主丝毫不带政治上的贬义,而是从法律意义上来界定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谁是地主?这对中国而言,是一个历史悠久、非常复杂的问题。人们通常理解的地主,就是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或谓第一次土地改革,要在农村里与之斗争、坚决打倒的那么一小撮坏人。据稍微正式一点的解读,地主一般是指封建社会地主制经济下,凭借土地所有权,主要以地租形式剥削农民的土地所有者。 地主制经济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典型,自唐宋以后,分租给佃农的形式逐渐排斥和代替了依附农形式,成为地主制经营中的典型形式。

另一种较为人格化的解释为:自1950630日第一次土改开始,全国各地主要根据拥有土地的多寡,在农村开始正式划分阶级成分,将农村家庭和人口成分定为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等。土改期间,地主作为阶级敌人,不少被杀,多数挨斗,土地也被没收,并平均分给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文革十年中,“地主(其实彼时早已无地,又何来地主?但‘红字’已被镌刻上去了,在血统论盛行一时的时代背景下,自然不肯放过)”又一次遭到了广泛的批斗。文革结束后,“地富反坏右”的名头才被中止,这些人群也回归了正常的政治生活。

经过第一次土改之后,地主作为剥削阶级已被整体上消灭,但农村的土地还在,那这些土地的主人是谁呢?是农民,是历经”斗地主、分田地”从而获得农村土地所(私)有权的农民。从“土地的主人”的本源意义上来看待,他们才是名副其实的地主。

这样说,也符合早在19479月、中共在河北西柏坡村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精神。该法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实行耕者有其田。作为新中国的人民大宪章,《共同纲领》第三条也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6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土地改革法》。随后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该法即在土改中全面施行。

农民成为“地主”的时间很短。很快地,在毛泽东“组织起来”的号召下,农民们又通过所谓的农业合作化道路,历经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发展阶段,走上了集体经济发展之路。但即便如此,事物的发展还是有一个过程的。1954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虽然当时已经鼓励农民发展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合作社经济。但“农民是地主”仍得到了宪法的确认。《五四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到了19566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以毛泽东国家主席名义公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这也就是说,高级社成了地主一个转折点,由农民私有变成了集体共有。地主是谁?是一个农民的集合体,一个实行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共有主体。也不过区区一个年头,全中国就基本完成了农业合作化,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广大农村建立起了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

1958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定把各地成立不久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拉升为大规模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19613月和19629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和中共八届十次全会,分别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纠正大跃进失误的同时,仍然强化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即便是1978年底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之后,次年的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仍然要求,“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

从农村土地由新中国之前的地主所有,经“第一次土改”变为农民所有,农民成为了当时的“地主”。但随后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不知不觉将“地主”又由农民变成了集体。这种状况,经文革十年一直延续到实行“大包干”的“第二次土改”。

(成稿于201567日,曾刊发《中国城市化》2015年第6期)

 

背景文章:中国农民“带地入城”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调查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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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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