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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真正要搞好市场经济,灵魂就是要明晰产权、依法保护。我们不能只将《意见》的贯彻,仅仅当作遏制资金外流的应急措施、权宜之计。如果都是这么功利的话,我们就不可能实现全深改所要求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终极目标。

日前一篇关于大赦民企历史原罪的文章在网上传得挺热。首先,我想对题目本身提点想法。我们什么时候说过民企有“历史原罪”?“大赦”更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和程序。如果文章标题中的“大赦”与“原罪”,都加上引号,让人理解这是在“借用”意义上说的,才相对比较准确。否则,势必将被人误读。

中央全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一件天大的好事。但《意见》所针对的问题,其实已经反复提了好多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记得我在2014年,就曾在《浙商》杂志上发表过《为企业家安全托底》一文。但两年多过去,精英与资金外流的现象仍在延续。传闻说有近上万亿美元资金流至境外,这些资金不少也是从企业家手中流出去的。尽管《人民日报》在7月曾发布《无需担忧“中国资本外流”》的评论,但国家能否改变对产权保护的模糊状态,仍关乎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说到底,整个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创造财富的过程,而社会的运转又是基于财富的分配之上。中国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难道不正是围绕着产权与收益问题展开的吗?

回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展的农村“大包干”,简单的表述其实就是一句话:“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有人觉得这只是农业经营方式的一种调整,却想不透这恰恰是一场深刻的产权制度改革。尽管农地的最终所有权还是集体的,但在承包期内,其实已经将一定时段的现实的所有权让渡给农户了。其外在表现,就是将所有权的“权利束”进行分解,将其中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部分所有权,都明确给了承包的农民。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就这样被这一明确的产权变革,像火山喷发一样地调动起来了。

38年过去,弹指一挥间”,中国不知不觉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工业制造和商品贸易大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一奇迹是从哪里来的?追根溯源、穷根究底,难道不正是从产权制度改革得来的嘛!同样道理,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改革,城市建设哪会有今日这翻天覆地的变化,又怎么能“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城市居民)俱欢颜”?社会主义国家搞改革,完全可以走出一不触及最终所有权归属问题,而是做好“活化使用权”这篇大文章,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的路。

我们过去曾很好地解决了最终所有权公有制,和一定条件下使用权“私有化”的矛盾,为什么现在不好好再总结经验、发扬光大呢?现在农村的“三块地”僵化在那里,特别是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入市交易,这不是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大门给堵死了吗?须知城市化的要害是“化人(人的城市化)”,但“化人”必先“化地”。不然你就会看到这样一个场景:不“化地”无以“化人”,“化人”成了空话。

这次中央全深改领导小组2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意见》明确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三条原则,让人拍手叫好,十个方面的工作部署也很具体详尽。但我们必须意识到, “依法保护”就要把《意见》的精神,扎扎实实地体现在法律特别是宪法上面。不合乎《意见》精神的法条,要通过立、改、废、释等多种途径,明明白白地加以落实。绝不能以为《意见》一出,就好像就万事大吉了。

当然,不但要看《意见》宣示的法理,以及相关法条的完满体现,更要看具体执法的案例。怎么去除“心口不一、知行脱节”?怎么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还都是很现实的问题。老百姓往往是从具体的案例来学法、懂法的。事实上,法律的渊源有一种就是过往的判例,所谓“前有车,后有辙”。开句玩笑话,判例法甚至更多地体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坐在今天的船上,去查当年的‘老船票’”。法律规制的约束什么时候都要有,但追责要按规矩来。中央《意见》中明确:“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还是很有针对性的。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前提,依法保护是市场经济的保障。这件事情没办好,经济稳不住,就连未来的创业创新也鼓不起劲来。所以,我认为中央抓这个事情太好了,太及时了!对此,我再呼吁三点:

首先,有法可依。《意见》精神要落实在相关法律的完善上,并要从宪法开始做起。

其次,有法必依。要尽快拿出一些贯彻《意见》精神的案例出来取信于民。当年商鞅变法,看谁愿意将一根木头从此城门背到彼城门(徙木立信)就重赏,有人将信将疑地做了,果然立竿见影地拿到了50斤金子,这就为以后的顺利变法立了信、树了威,赢得了人心。

最后,我觉得这不仅限于“有法”和“依法”,更应该上升到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层次来把握。真正要搞好市场经济,灵魂就是要明晰产权、依法保护。我们不能只将《意见》的贯彻,仅仅当作遏制资金外流的应急措施、权宜之计。如果都是这么功利的话,我们就不可能实现全深改所要求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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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一锤定音,中央大赦民企历史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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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刘亭

539篇文章 27分钟前更新

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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