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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改革和法治矛盾时,我们该怎么办?

 

 

 

 

又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改革《决定》,引来了一片初读之后的“叫好”。随后不久,大家便开始把注意力转向“60条”的“落实”问题。习总书记显然注意到了人们的担忧,马上发出了“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号召。但在“九分落实”的过程中,又遇上了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那就是周其仁教授在《决定》发布前的一番讲话:“当改革与法制矛盾时(怎么办?)”。也即《决定》“如果大幅度地改,一定会与现存法律有冲突。有冲突怎么办?”

 

真是的,当改革和法制矛盾时,我们又该怎么办?

 

不要以为这仅仅是执法者的困惑,同时也是守法者的困惑,因为法律从来就是覆盖全社会的。为什么会打官司?因为人人都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据理力争。这个“理”,其实就是法律所承载的法理。法理比较抽象,没有处罚,只有道义上的批评或鞭挞,不好操作的。法律就不一样,一条一条写得很清楚,怎么做是不允许的。不允许你还做,就要准备被法律追究责任,承受明确的处罚。你不想承受那也不行,有公检法司一整套的强力机关在那里“伺候着呢”,他们都不是“吃干饭的”,最后要“收拾你”,或蹲大牢,或者干脆拉出去“吃枪子儿”。

 

因此,法律及其有效的执行,是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稳定的“底线”。文革中我们破了这条底线,结果天下大乱,生灵涂炭,连国家主席拿着宪法也没有办法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尊严。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总结文革的教训,痛定思痛,决心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略,这是对的,是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永续发展之策。

 

但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也不是“刀切豆腐两面光”的事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改革开放,并不是其后的“规矩”就是百分之百的“绝对真理”,无需“臻于至善”了。习总书记在三中全会闭幕后,来到山东推动《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称“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这就对了,法律想必也不是只有立法,没有修法,甚至是废法。这35年来宪法改了多少回?收容遣返、劳动教养,也不都干脆取消了吗?

 

这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准,终究还是人们的主观认识客观事物的产物。只要客观事物在变,人们的主观认识也要变。当然也不能朝令夕改、说变就变,但该变还是得变,“有理有利有节”地变,或者像周先生所言:“你说走法制的道路,就要尊重法律,尊重法律的好处不是不能变,是要经过程序来变。”这个道理,古人比我们明白得多,譬如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而后北宋神宗年间的王安石变法,如此等等。

 

在周先生的文中,举了不少“不合时宜”的法律案例。若要细细追究起来,许多的法律条文真就有可能是固化要素流动、扼杀发展活力;乃至侵犯人权、有损正义的“恶法”。所以,我早在五年前就说过(详见《大转型》一书),要防止改革滑入“法条主义的陷阱”。我们的确在当下也随处可以见到,每当改革一触及既得利益者的“奶酪”,马上就会有人跳出来充当“卫道士”,“拉着大旗当虎皮,”“包着自己去吓唬别人”。

 

我们一方面要坚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改革滑入“法条主义的陷阱”,那怎么办?我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本着“九分落实”的精神,请各级权力机构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其法制办,赶快对照《决定》精神,提出一个“路线图和进度表”来,然后扎扎实实地调研修法。这些人所处的地位,可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他们可懈怠不得,拖拉不得。因为在法律没有贯彻改革精神从而作出正式的调整之前,所有的改革举措都带有强烈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即便是收到实效,也可能因未经法律“固定下来”而昙花一现、前功尽弃。

 

修法要抓紧,但还得讲科学。个中道理,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相通。为此,现将7月23日习近平在湖北武汉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建议所讲的一段话照录于此,以为警醒:“要下大功夫总结和运用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下大功夫把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下大功夫了解党内外对改革开放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下大功夫了解地方、基层和群众在改革方面做的有益探索。”

 

真的这样去“下大功夫”了,莫非修法还有不顺、改革还有不成的道理?!

 

 

 2013年12月3日成稿

 

 

背景文章:

周其仁:为什么城市化离不开农地农房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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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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