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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九大已经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亿万群众创新创业创富的努力,是人民的天然权力。

 

 

 

 

对“离场论”不妨争论一下

 

 

近日,一篇名为《中国私营经济已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的任务,应逐渐离场》的文章在网络上走红,迅速被人转发,其势无人可当。“离场论”甫一露头,我就在微信上发了一句设问,谓之:“过河拆桥,卸磨杀驴?”。不一会又转来一篇,我接着写了一条段子,谓之:“‘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跳梁小丑’唯恐天下不乱!”

 

还好,这篇文章马上遭到了“群起而攻之”。特别是《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只会壮大、不会离场》之后,大家似乎都松了一口气。连央媒都如此斩钉截铁、以正视听,看来“离场论”并不是什么上层精神的“口风”,而只是作者的一家之言。

 

对此,还是吴敬琏老先生说得平和:“现在出现的一些现象值得注意,比如说今年年初说是要消灭私有制,最近又是要退出。”“但是他们有他们的道理,如果有道理就需要通过辩论来达成一致,一项一项的把它落实。”他还提到,“我们50人论坛应该在厘清思想、推动改革上做出我们的贡献。”

 

我很认同老人家的意见。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不是说去搞文革那种“大辩论”,但民众认识真理是需要学习的,而学习就需要通过讨论甚至是争论或辩论。

 

小平同志当年讲过,“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是不是他一概反对争论呢?我看也未见得。40年前的今天,他就开展了一场关于“两个凡是”的争论,还开展了一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争论。两场争论,引发了一场惊天动地的思想大解放,并直接导致了改革开放重大决策的应运而生、一锤定音。

 

八十年代后期,“姓资姓社”的争论又起,一些奇谈怪论充斥舆论场。中国的改革何去何从?一时间人心浮动,前路不明。小平以八十八岁的高龄,借考察南方之机,参与了争论,并鲜明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特别是他那一番关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姓社姓资”的经典论述,有如醍醐灌顶,令人茅塞顿开,并直接促成了党的十四大,做出了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论。

 

当然,成天陷于清谈,而把看准了的改革和发展放在一边,这是要不得的。但“离场论”直接挑战了我国现有的基本经济制度,扰乱了人们的思想,难道不应该拿来讨论一下吗?事实上,仅仅重复官方文件的结论,来表明私营经济的地位没有变;包括拿五、六、七、八的占比数,强调民营经济的地位不会变,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我来看,需要讨论的问题还是有的。

 

譬如,《宪法》总纲的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条第二款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里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难道就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其“组成部分”)吗?当我国跨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原来的那种“基本经济制度”就可以改弦更张了呢?

 

再譬如,《宪法》总纲的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到了第十三条,“神圣”的形容词就没有了,并加上了一个“合法的”限制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按理说,无论“姓公姓私”,只要是“合法的”(其实该词完全可以省略,国家法律怎么会去保护非法的和违法的财产?)财产,应当一视同仁地都做到“神圣不可侵犯”。

 

其实,要搞好真正的市场经济,起码要夯实“产权、信用和法治”三块基石。其中首先是产权,产权要明晰,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的效率提高,是从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开始的,但这只是体现在按劳分配、劳动创收这个层面。更高的效率,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出来的。如果企业的产权不明晰,不按“谁投资,谁占有、谁处分、谁得益”的原则来行事,那按资分配、财产创收这个层面就无从谈起了。

 

从更深层次讲,党的十九大已经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亿万群众创新创业创富的努力,是人民的天然权力。当我们的老百姓除了维持小康生活之外,还有余力去投资兴业,靠自己的聪明才智拥有更多财富的时候,我们还能拿现有的条文去说明问题、稳定人们的预期吗?恐怕这还真是需要讨论一番的。

 

讨论不是唯我独尊、各行其是。譬如我们的根本大法,如果没有讨论的必要,何来一次又一次的“修正”?但讨论的意见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时候,我们还得“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包括那些看起来法理和法条上似乎还有点问题的法律。当然,权力机关授权的改革试点除外。

 

改革在古人那里,干脆就叫“变法”。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再到戊戌变法,我以为是很有道理的。法律的进步要靠立改废释等,但无论如何,法条的修改,总得先从法理的明晰开始。而法理的明晰,又要靠利益相关者的充分讨论(争论)。即便是完善了的法律,其有效的执行,也需要人民群众通过讨论和学习获得的“真知真懂”。

 

——成稿于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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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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