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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多种所有制在合法依规前提下的自由平等发展;在重视所有权的同时,更加关注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在内的私有产权明晰和保护,是中国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发展的必由之路、人间正道。

 

 

 

 

 

“长期坚持”、“内在要素”和“自己人”

                         

                                          ——学习总书记“十分重要”讲话有感(之二)

 

(上接之一)

首先,“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已定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格主体,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素”。过去我们习惯于把国有企业叫作“体制内”的,而把个体私营和民营经济成分看作是“体制外”的。这个“体制”,无疑是指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对中国经济改革的缘起,归因于个体私营经济崛起等四股“体制外力量的突围”,这在中国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早期的确如此。但在体制变迁的过程中,经过八次执政党代表大会,我们早已达成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改革共识和执政理念。因此,无论个体私营、民营还是国有国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都是“体制内的”,都已成为了“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这才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现实国情,这才是对我国经济制度的精准判断!

 

其次,“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说过。“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是革命的首要问题。”同样道理,谁是自己人,谁不是自己人,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难以回避的问题。就像过去我们把个体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看作是体制外因素一样,我们也因此把个体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不当作自家人。其实,就像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中有少数腐败分子一样,个体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当中也会产生一些犯罪分子。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以个别情况作出对个体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整个群体的错误判断。自己人不是完人,自己人也会有不足,也需要像总书记讲话中所期望的那样:“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但是,“自己人”更是一个政治判断,表明广大民营企业家群体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政治基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两个一百年”基础上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最后,“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在“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两个根本性判断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健全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然会得到“长期坚持”。“长期”长到什么时候算到期?换句话说,多长才算得上“长期”?我的理解,是包括初期阶段在内的整个社会主义阶段,也即共产主义实现之前的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邓小平告诫我们,“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绝不意味着急于求成,拔苗助长。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意,社会主义才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构成“一个主义”不同阶段的转换,无需要经过暴力剥夺或武装革命,而是在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基础上,类似于阶级和国家那样的“自然而然的消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

 

这也就是说,完全消灭私有制就是国家消亡的起点。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也是把“使阶级、国家权力和政党很自然地归于消灭”连在一起讲的。这都说明三者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我们有什么理由在国家和政党的消亡,还远未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就把消灭私有制单独作为一个近期任务急迫地提出来,甚至认为不这么做就是背离了共产主义理想呢?

 

说句玩笑话:人们也不要对此觉得无法理解,或以为那种“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美好愿景就遥不可及,其实我们在今天看到的类似于比尔·盖茨和扎克伯格那样的慈善义举,大约就具有那种理想境界的表征意义。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化,生产能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通过智能化定制按社会需求生产,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不再追求对闲置物品的拥有和消费的炫耀,更愿意与他人共享,以及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等等,都不是不可想象的。

 

类似于“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控制论”等奇谈怪论的沉渣泛起、屡“禁”不绝,并不奇怪,反而实属正常。吴敬琏老先生还点到了“今年年初说是要消灭私有制,” 对此,他的态度倒是平和:“他们有他们的道理,如果有道理就需要通过辩论来达成一致,一项一项的把它落实。”

 

其实,有些事情要细琢磨起来,都还是要认真推敲的。最浅近的,譬如“国有”和“民营”的概念问题。民营经济相对应的,理当是国营经济;而国有企业相对应的,理当是是民有企业。既然“国营”早已改口,现在一律称之为国有企业、国有经济,那为什么“民营”不相应改口为“民有企业”、“民有经济”呢?总是叫“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是不是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一个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呢?又是否会让人误解为“民营不等于民有”,“民营”只是一个经营机制的问题,和所有制丝毫无关呢?这种种疑虑,是否又会影响到民营企业家的预期呢?

 

这次关于民营经济的争议再次表明,在理论上达成共识绝非易事。多种所有制在合法依规前提下的自由平等发展;在重视所有权的同时,更加关注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在内的私有产权明晰和保护,是中国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发展的必由之路、人间正道。我的理解,在民营经济长足发展、亟待提振民营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当下;在内生动力明显不足、外部压力明显加大,形势“稳中有变”的当下,若能不失时机地以习总书记的论述为指引,围绕着所有权和产权这一核心问题开展一次“真理讨论”和思想解放,廓清久久不愿散去的“所有制迷思”,并对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条文,进行及时而准确的“修正”,把相应的正本清源、理论建构,法理明晰、法律践行等工作做到位,牢牢夯实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法治基础,这对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将是莫大的福音和功德,也必将会对推进改革深化,凝聚人心力量,应对内外挑战, 践行人本发展,在“两个一百年”的基础上实现中国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产生历史性的影响!

 

(全文完 

 

————成稿于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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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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