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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1170 #新观察系列#

2024年1月26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涵盖市场管理、要素支撑、开放提升等方方面面,相较从前聚焦“最多跑一次”改革、民营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出台的相关法规,本《条例》更具系统化思维、综合性意义。

 

 
 
 
 

2024年2月19日成稿
 

 

浙江历来是改革开放的先发地。这些年来,又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仅从经济改革成果的条理化、稳定化和制度化方面,就先后围绕着“最多跑一次”改革、民营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等主题,出台了多部行政法规。今年1月刚刚通过并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在经济活动中上述行政和市场“两个主体”行为规范的集大成者,将为下一步浙江“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续写新篇”,指明了工作取向和重点;也将为浙江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做好“两个先行”,提供法治指引和保障。

下面,我想结合《条例》中第四章“要素保障”的内容,在第一章“总则”精神的引领下,聚焦推进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要素支撑”的平等,谈几点体会。

第一,“三个平等”是贯穿整个《条例》的一大核心要求。《条例》指出:“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机会和规则的“三个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形态的逻辑起点。做不到“三个平等”,是既没有社会主义,也没有市场经济。当然,现代市场经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者在中国语境下本就是“一回事”),有如当年革命导师倡导的共产主义,是一个“立意高远”的奋斗目标,但我们总要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开始做起,从“三个平等”的价值取向开始做起。

第二,“要素支撑”中要努力推进实现“三个平等”。什么是要素?要素就是投入经济活动中能创造出“剩余价值(增值收益)的资源。中央号召要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就是整合运用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从而创造社会财富的“能人”和“高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也就是说,在涉及上述七种生产要素(“等”表示还有可扩充的余地。譬如这次《条例》中创新提出的“资源环境”和“各类公共服务资源”)的“取得、拥有、使用和收益”的全过程中,都应当体现“三个平等”的要求。

第三,“三个平等”首先要落实在公有和非公有不同的市场主体之上。《条例》“要素支撑”章中,开宗明义第三十九条就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资源环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的具体划分,可以有许多种。但其中构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最主要划分,就是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也即公有制以外的“多种所有制”)这两大类主体。对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不但占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头”,而且更占到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头”(即“五六七八九”)。所谓“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使用资源要素的“平等”,相应最大的针对性,恰恰在于要对民营经济主体或谓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做到在资源要素使用全过程中的“平等”。

第四,“三个平等”其次要体现在,不仅仅是名义宣传上的,更重要是在实际生活中的。远的不说,仅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深改”《决定》为起点(“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我们党和国家已在各种文件、规定和主流媒体上,作出过反复宣示、阐述和表达。但为什么还要在当下最新出台的《条例》中再一次地申明呢?无可否认,说了并不等于就“做了”,部署不等于就落实。

从现实经济生活来看,政府的文件从来没有说过,在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招投标”中要排斥民营企业,但事实上却都是国有企业独立或与民营企业联合中标,然后大量分包给民营企业去“干活”;政府有关部门从来都是在起劲地查处“包工头”对农民工的欠薪,但事实上政府自己,却在那里长期大量拖欠对民营企业的工程款;金融主管部门从来没有说在贷款上会有什么所有制“歧视”,但事实上所谓的“贷款难、贷款贵”,都发生在民营企业的借贷活动中;国家的法律从来都坚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事实上经济领域的司法不公案例,往往又都落在民营企业家身上(详见“来一次‘徙木立信’如何?”)。所以,资源要素使用“平等”的落实还在路上,同时有关规范的效力也要进一步增强:过去是文件规定,今后更多的应是法律法规;过去是宣传贯彻,今后更多的应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三个平等”最后要全方位覆盖行政和市场“两个主体”。有人会说,《条例》一开始就将本法规调节的范围和对象,限定在“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把行政主体扯进来。但我认为这种理解有所偏颇,并不符合《条例》的精神,也有常识上的认知缺陷。仅以“要素支撑”章内容为例,大家可以重温一下《条例》第三十九条,其中“应当保障……依法平等使用”之句式,就表明作为监管层的行政主体,对实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三个平等”,完全“脱不了干系”。而且,要求“依法平等使用”的资源要素,无论是“土地”“环境”还是“公共服务资源”,都是由行政主体提供的,在经济活动中其实他们就是要素交易(供需双方)的其中一方,而不仅仅只是完全超脱于交易之上的单纯监管层。

在探索前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大背景下,光有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无行政主体在监管层面遵循和管控的“平等”,或在特定交易中政府作为“准市场主体”参与的、基于合同契约同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那“三个平等”的要求,恐怕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完整的落实。至于这“两个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何达成全覆盖的事实平等,那就要贯彻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的精神,也即所有经济领域中的涉法主体,都要自觉践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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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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