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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1172 #新观察系列#

水城区野玉海山地旅游度假区。来源:中国经营报

最近,网上热议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2.2亿元,甚至“运作”有司对讨钱人以“寻衅滋事罪”加以“刑拘”“逮捕”的事,即所谓“以刑化债”“以权抵债”一说……

 

2024年3月2日成稿
 

 

最近,网上热议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2.2亿元,甚至“运作”有司对讨钱人以“寻衅滋事罪”加以“刑拘”“逮捕”的事,即所谓“以刑化债”“以权抵债”一说。先有当事人马姓女企业家(下称马某某)追债八年未果、意欲诉诸法律;结果自己连同相关律师等10多人被“反噬”锒铛入狱。后有《中国经营报》记者发布调查新闻,并晒出账单;结果又被水城区政府发布《情况通报》予以澄清,说是工程款已付近九成,余款未付则是因相关项目尚未审计;而对马某某等人的刑拘和逮捕,那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或谓“采用非法手段申索不当利益”。

因为网上动静确实不小,加之贵州刚刚开过“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省委徐麟书记和省政府李炳军省长都有相关报告精神,所以省里很快就确定“成立由省检察院牵头的调查组,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严格依法办理,维护司法公正。有关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此,我想起了那句台词,叫什么来着:“让子弹再飞一会儿”。数额大小、时间先后、计息多少、工程好坏,其中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可以想见那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可有的扯了。今天提笔,不为别的,只是想基于政府工程欠款(现在各地广为存在)这一基本事实,探讨另一个问题:在这起案子中,政府(“广义的政府”,四套班子、公检法司,甚至体制内的事业单位、政府背景的投资公司,等等)和企业(在此多指承建的民营企业)的地位是平等的吗?

按照常识,这两者怎么扯得到“平等”呢?一个是代表全体人民“大家”利益的“衙门”,一个是围绕着民营企业“小家”利益的“商人”,哪能一视同仁呢?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奢谈什么“平等”,笑话!

但再一想,不对呀!马某某敢去讨钱,那也不是”老太太张嘴——一望无涯(无牙)”,不着边际地喊那“一嗓子”的。那可是她和政府之间,正儿八经签了契约(合同)的呀!这份书面契约,一方是“发包(给钱)方”的政府,另一方是“包建(玩活)方”的民企,是商务合同平等的双方。如若不平等,那签订的是个“啥玩意”?难道还是当年在八国联军“船坚炮利”、灭我中华的国难当头情况下,昏庸朝廷不得已签下的“卖国(丧权辱国)”条约?

因此,想必这契约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再又一想,不对啊!这似乎和前面的“常识”正面“撞车”了:明明是“奢谈平等”,怎么还能让你“张口要钱”呢?我要建的都是些基础设施、公共工程、民生项目,无非是“花钱买了你的服务”;一时没钱付账,那也是因为一要保政府正常运行、二要保社会平安稳定,哪能容得你跟在屁股后“嘚啵嘚啵”、要个没完?

是不是因为潜意识中的“特权意识”,让官员感到了权威的被冒犯;还是真的因为好大喜功的前任,走前屁股拍拍留下了1500亿元的巨债,的确被掏空了家底,实在无力偿债。其中的种种背景和细节,我等局外人是不得而知的。甚而觉得,或许也都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理由。这自然不能信服公众,但其中还有一个基本的认知问题,是有必要厘清的。

什么问题?就是在中国语境之下“广义政府”的两重性问题。一重性,毫无疑问他们是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对全社会的经济社会活动进行监管。但另一重性,是花着纳税人的钱,在为老百姓办事。马某某承建的10个项目,是政府要干的“扶贫项目”,对此双方都无异议;选中马某某作为承建人并愿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对此双方也都没有异议。这不结了嘛!签约双方的地位就是平等的,剩下如何平等履约,也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自然而然的事情。

这个过程,正好证明了一个道理:在政府作为社会公平维护者的“超脱方”也即具备行政主体这一重性时,他还有可能会同时成为一单合同的签约和履约方,下场(建设市场)充当一把特定的“市场主体”,具备其“交易一方”的“另一重性”。本来作为前者,政府只是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见《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但到后来,政府的角色定位就不那么纯粹了,已然是在作为“准市场主体”介入了。如果这时我们还沉溺于“监管者”的单一迷思中不能自拔,全然忘却了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涉法主体所应尽的法律义务,那种种不当做法甚至是昏招迭出,恐怕也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对于浙江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说要害是推进实现经济活动中全部涉法主体权利、机会和规则的“三个平等”。这其实是党的十八大的要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也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深改”《决定》的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在走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只有不同所谓纯粹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无行政主体在监管层面遵循和管控的“平等”,或在特定交易中政府作为“准市场主体”参与的、基于合同契约同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那“三个平等”的要求,恐怕也很难得到有效贯彻和完整落实的。

至于行政和市场“两类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何达成全覆盖的事实平等,那就要贯彻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的精神,也即所有经济领域中的涉法主体(不论是“行政”还是“市场”主体),都要自觉践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基本法则。中国人的老话:“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大道理是管着小道理的”。说到底,《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咱国家是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咱政府也是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咱要发展的,一定是一个法治的而不是权贵的、好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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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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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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