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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1171 #新观察系列#

2月25日下午,中国区域经济50人论坛第25次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主题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从优化营商环境的特定角度,做了一个简要发言。现将全文发布如下,以求教于方家和诸友……

2024年2月25日成稿

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涉及到方方面面。我的发言不说空间、产业、科技等比较硬、比较实的东西。我换一个角度,讲讲营商环境这个比较软、比较虚的东西。和大家分享四个观点,或谓四点思考:

第一,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形势下,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义进一步深化再认识,提高自觉性。

大约400年前,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佩蒂提出了双要素论:“劳动+土地(劳动乃财富之父,土地乃财富之母)”。后来我们陆续做加法,一直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变成了“七要素”。当然,这还可以再增加,譬如生态环境之类。要素是投入人类生产流通过程中,经过交易能创造出社会财富的资源。这就好比资金和资本的关系,那些能带来剩余价值的资金,我们才把它叫作资本。所谓发展,就是要素优化配置以不断实现增值收益的过程。高质量发展,也就意味着要素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产出,是全要素生产力的显著提升。

对于要素的理解,我提出一个高度抽象的“两分法”:一类是不可移动要素,另一类是可移动要素。不可移动的要素,主要就是跟自然物质环境相关联的,如土地、区位、气候、矿产、生态,等等。老天爷给你了,你就有;老天爷不给你,你就没有,除非去抢、去武装侵略和暴力掠夺。有一些可以去采购、去“人造”,但那也都得经过资本和管理等的“融通”和“变现”。

现在的趋势看得越来越清楚了,在一个国家、一个区域经济的发展当中,不可移动要素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下降,而相应可移动要素的地位作用在不断上升。中央《决定》里提及的可移动要素,有劳动力包括人才,还有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可这些中经人格化的要素(譬如技术人格化为工程师、管理人格化为职业经理人),往往都是长了“两条腿”,随时可以移动的。

一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毫无疑问要靠要素的全面丰裕,但更要靠要素的优化配置。不可移动要素固然不可或缺,但已不是区域竞争制胜的决定性因素。尽可能汲取可移动要素“为我所用”,才是区域激烈竞争中最终胜出的一大法宝。也正因为如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才一再强调“三个第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我们总是在讲区域协调发展,这是总体的要求和长远的导向。但再讲“协调”,还得无可否认区域经济的竞争是常态,其实也是达致协调发展理想境界的现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为什么发展得这么快,张五常老先生早就说过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区域GDP锦标赛。一个个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成了“董事长”,行政主官成了“总经理”。当然,区域竞争不是只有竞争,没有合作。现在不是常用的一个词叫“竞合”嘛!竞合就是有竞争、有合作,竞合应当是健康和良性的竞争。只有在竞合基础上达成的区域协调发展,才是区域经济高质量的“真发展”。

这些可移动的要素,凭什么就到您这里来而不去别的地方?那就取决于您这里能否营造出一个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老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市场经济就是要趋利避害的,这是客观规律、无可违拗。好的营商环境,意味着资金和成本的洼地,人家都愿意往您这儿投;好的营商环境,又意味着人才和事业的高地,人家都愿意在您这儿干。

或是四面八方、望风来投,或是如鸟兽散、“胜利大逃亡”——是祸是福,一切都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所以,营商环境这个看起来再“软”不过的东西,最后竟然成了区域发展中最硬的竞争实力。现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都比较充分了,只有“君子求诸己”,老老实实地把自身的营商环境建设好、优化到位,才有希望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比拼中脱颖而出、终成正果。否则说一千、道一万,那都是白扯。

第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涉及到优化营商环境,包括了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但其中“矛盾的主要方面”,还在于政府和官员。

我这里说的政府,是指广义的政府,包括了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公检法司,甚至是公共管理职能延伸到的事业单位,或谓整个上层建筑。我在跟踪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发现经济生活中确有市场主体发育不足、企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但老话说:“人随王法草随风”,关键还在于“权力不可任性”。这些年来,对我们营商环境影响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又是哪些事情,更突出地影响到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预期和信心?我感到是政策多变、合成谬误;是听风就是雨,唯上唯书不唯实;是内卷、“躺平”,是一刀切、运动式;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还有烦琐哲学、帽子牌子满天飞,文山会海和过度考核已经成了一种新的“公害”。优化营商环境,的确还是要政府多一些“刀口向内的真改革”

当下优化营商环境的要害,还需要关注和解决“非经济因素”的负面影响。经济的好坏,固然与经济周期、产业结构、运行质量等经济因子有关,但现在看来,非经济因子的地位更突出,影响面更大。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官员的思想作风,说起来和经济本身似乎有一段距离,但其实联系非常紧密,而且外溢影响特别大。连列宁都说过,“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更何况我们的经济学就是“政治经济学”了。

第三、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营商环境的优化,但还要跟工商文明的进步联系在一起。

营商环境一大块是基础设施等硬环境,这一块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投资和建设,已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不少发达国家。但制度和人文的软环境呢,恐怕还有较大的差距。制度后面是制度文明,制度的落实也要靠人文环境。为什么大家总爱说“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呢?这是因为营商环境是和人文融为一体的有温度的,可感知、可体验的环境,不仅仅是建在地上的基础设施和挂在墙上的规章制度

有的地方把营商环境分解为行政、市场、政策、法治等多个环境,其中还有一个是人文环境。理论上可以做这样的抽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这几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内在有机、浑然一体的。人文这个东西,似乎好像看不见、摸不着,但实际上它“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其巨大而深刻的作用。所以,我也总愿意把人文经济和民营经济、生态经济、“数智经济”连在一起,说成是浙江区域经济发展的“四张金名片”。

我们这个国家,有着长达数千年的农耕文明,并曾在这个形态上雄踞世界之首。但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我们是大大地落后了。虽经洋务运动的努力,也曾追赶了一阵,但最大的进步,还是发生在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短暂几十年里。本世纪初,我们曾放言2020年可以基本完成工业化,现在看来,说得“冒”了一点。

无论是产业、科技还是工商文明,我们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譬如精工精益、品质制造,工业化的“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不到位,那就难免会有些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更不要说像产权、契约、诚信、法治这一整套的东西,我们要想明白、做到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现在的挑战在于:工业化尚未到位,数智化时代已然来临;我们既要争数智化的先,但也不能忘了补工业化的课。万丈高楼平地起,认知和理念的大厦,同样不能建立在沙滩上。

第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所仰赖的一流营商环境,应当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浙江省今年1月26日的两会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主流媒体让我谈一谈学习的体会,我说要害是推进实现经济活动中全部涉法主体权利、机会和规则的“三个平等”。这其实是党的十八大的要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也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深改”《决定》的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

贯彻“三个平等”的核心要求,首先要落实在公有和非公有不同的市场主体之上。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然占到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头”(即“五六七八九”)。相应最大的针对性,恰恰在于要对民营经济主体做到“三个平等”。其次“三个平等”要体现在,不仅仅是名义宣传上的,更重要是在实际生活中的。我们党和国家已在各种文件、规定和主流媒体上,对此作过反复宣示、阐述和表达。但浙江为什么还要在当下最新出台的《条例》中,再一次大声疾呼呢?无可否认,说了并不等于就“做了”,部署不等于就落实。“三个平等”的落实还在路上,同时有关规范的效力也要进一步增强:过去是文件规定,今后更多的应是法律法规;过去是宣传贯彻,今后更多的应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后“三个平等”要全方位覆盖行政和市场“两类主体”。有人会说,对此完全没有必要把行政主体扯进来。但我认为这在认知上是有偏颇和缺陷的。《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应当保障……依法平等使用”之句式,就表明作为监管层的行政主体,对实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三个平等”,显然是“脱不了干系”的。而且,要求“依法平等使用”的资源要素,无论是“土地”“环境”还是“公共服务资源”,基本上都是由行政主体提供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他们其实就是要素交易(供需双方)的其中一方,而不仅仅只是完全超脱于交易之外或之上的单纯监管层。现在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突出问题,就是“广义的政府”大量拖欠民营企业的工程款、设备款,“带坏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矩”。

在探索前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大背景下,只有不同所谓纯粹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而无行政主体在监管层面遵循和管控的“平等”,或在特定交易中政府作为“准市场主体”参与的、基于合同契约同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那“三个平等”的要求,恐怕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完整的落实。至于行政和市场“两类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何达成全覆盖的事实平等,那就要贯彻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的精神,也即所有经济领域中的涉法主体(不论是“行政”还是“市场”主体),都要自觉践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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