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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记】日前无事,随便翻翻。居然在2016年6月3日的《涂子沛频道》上,读到了一篇我的被转发的旧文:《我的数据我做主?》。原文成稿的日子是2016年1月28日,随后发表在纸质刊物《发展规划研究》第2期的个人专栏里,距今已逾五年。这次自查,加上又请人认真检索一下,更惊奇的居然是连自己的公众号都未发布过!
  大约是从千禧年之后,我就开始动手“划拉”评论文章。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深度学习”。年纪大了,时间和精力都不够用,读书只能是“去粗存精”了。何谓精读?我的一个想法是,最低限度您得对读过的东西,有点自己的读后感。或褒或贬、或扬或弃;或多或少、或深或浅,你总得通过撰写点什么“学习体会”,对大师们分享的思想成果有所“交代”。
  于是乎,才有了其后评论文章的大行其道,结集出版。目前大体分两个系列:一为“点击城市化”(加上躺在出版社编辑案头上一年多的那一本),已然有四本了。二为“发展时评”(加上已经结集、尚在考虑是否自行出版的那本),也有五本了。
  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文中把数据作为唯一新增的、同时也是五大要素之一的要素,提出了“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重大任务,并具体明确了“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三项任务。其中还特别提及了“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等要点。
  伴随着政府对数据全面管理的深化,加之数据平台公司业务扩张引发的种种争议,普罗大众对数据产权的依法明晰和保护的诉求,也愈来愈强烈。殷切期待国家在新一轮数智科技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的大背景下,能与时俱进、顺势而为,积极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层面上有所作为,让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的建设,就此走上一条健康、包容、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补注:上为2021年3月14日转文首发时题记
 
 
 
  【正文】本文首发时,将原题(《我的数据我做主?》)改为《我的数据谁做主?》。
  原文还曾在2017年1月25日的《数字经济特色智库(原为“信息经济咨询”)》上转载,并有一段编者按语:“由《涂子沛:大数据的真正杀伤力》一文,主持者引申出数据产权问题,与读者探讨明晰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在 ‘智能社会’中,谁觉醒得早、谁下手得快,谁就能更好地赢取虚拟市场经济发展的先机和‘红利’。这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使数据资产发挥最大效益的产权界定原则,就是好的规则’的观点有遥相呼应之妙。”
  涂子沛先生论及数据的书籍,从《大数据》到《数据之巅》,大约是国内相关著作中最早、最系统,也是最深入浅出的大作了。他同时也爱写一些生动活泼的短文,不时在《浙江日报》的专栏上发表。去年5月在微信上读到他的一篇《大数据如何用来治国和创新》,是其开山之作《大数据》的第三版自序,很有共鸣。于是写了一篇《根本的问题是在于应用》的点评,发表在2015年6月号的《发展规划研究》上。
 
  2015年11月21日,《南方周末》发表了记者对其的访谈:《涂子沛:大数据的真正杀伤力》。在文头的摘要中,我们读到了不少堪称经典的高论。譬如,在讲到如何理解“万物皆数据”的现象和时代时,他说:“一个婴儿,甚至从娘胎里,就开始被记录了。” “我相信,大数据终极意义,引导我们走向智能社会。”又譬如,在讲到“大数据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时,他说:“政府官员或企业管理人员,人为捏造数据的道路将越来越窄,最终行不通。”再譬如,在讲到 “国家大数据战略” 的贯彻和实施时,他说:“传统的企业跟互联网企业,最大区别即数据化,传统企业没有用互联网来沉淀自己的数据。”“我看到,战略层面至少(有)三个问题:一是数据的开放和安全;二是数据的标准,各行各业的数据都应该有标准;三是数据是战略资源、处理数据的人才也是战略资源。”
 
  这些当然都很重要,但今天我只想聚焦在数据产权上,写一点读后感。
 
 
  涂文在访谈录中的后两部分,曾涉及这一问题。他首先从人类社会大规模、且深度信息化以后面临的新挑战说起,这就是无时不刻让人揪心的人类隐私权“被丧失”问题。从起点上来说,信息(数据)世界不过是现实世界的“镜像”,因而“现实世界在时间的维度上,转瞬即逝,但通过数据,留下永久的痕迹。其基础,是人的行为被大量记录。” 
 
  这也是我在当年解读何以理解信息化的第一层含义:“实体虚拟化(20141012《‘新四化’乃 信息化》)”中所说的——人类社会所有实体性的活动,在改变原有世界物理形态的同时,也在虚拟形态上同步产生了大量的活动信息。这就恰如自然界的“实体成像”、“如影随形”,虽然你可以不去正视它,利用它,但它总是客观存在着。 
 
  紧接着“实体虚拟化”的第二个“化”,就是“信息数网化”,即“信息表达和传输的数字(据)化和网络化”。
 
  如果仅仅是从技术上,去看待这种“从娘胎里,就开始被记录”的现象,那还好说,不过是一堆冷冰冰的数据罢了。但如若将其与特定的主体联系起来加总、整合,并进行拟人化、个体化、具象化的分析和研究,那就是在“打探”和“窥视”无所不在的个人隐私了:你的每一分钟都在干什么,你参加了什么活动,和什么人见面,又交谈了些什么?这就好比每个人包装在身的,都是所谓的“透视装”;整个人也在不知不觉之中,成为了所谓的“透明人”。
 
  “在大数据时代,计算机内的每一个数据、每一片字节,都是构成一个人隐私的血肉。”为此,涂先生斩钉截铁的结论是:“保护隐私,就要捍卫你的数据。”
 
 
  但是,再追问一句,这涉及自身的数据,您又是凭什么来捍卫呢?对不起,这就要在法律上能够明确,您的数据归您所有,或谓您拥有毋庸置疑的数据所有权和数据产权。不但拥有,而且要能够像在宪法里讲到公有财产那样申明:“数据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人类社会为什么要明确产权?因为不明确就无法形成一个秩序社会、法治社会,就必然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大行其道,而惨绝人寰的战争和屠杀将无穷无尽。不但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建立不起来,就连激励人们勤劳致富的商品生产和流通,也都无从谈起。
 
  人类文明的进步,一大功劳就是因为发明了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前提,就是产权的明晰界定。不同产权之间的变动,只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这似乎是最浅显不过的道理,然而对于中国来说,却是直到今日还始终没有彻底闹明白的东西。不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没有必要来上一堂市场经济和产权明晰的“扫盲课”(“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也无须煞费苦心地将市场对于资源配置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刻意调整为“决定性作用(本是相通的“一个意思”)”了。
 
  “我的数据我做主?”就像虚拟世界无非是现实世界的“另一面”而已,随着“数据资源化”日益凸显(确实存在大量的地下数据交易黑色链条),现实世界的产权制度安排(资源产权化),迟早也都会延伸和覆盖到虚拟世界。只不过是面向未来的“智能社会”,谁觉醒得早、谁下手得快,谁就能更好地赢取虚拟市场经济发展的先机和“红利”罢了……
2016年1月28日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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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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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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