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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记】 “三次分配”各有其决定分配的主体和规则,浙江下一步的努力,要聚焦在进一步规范分配的主体和相应的规则上。需要看到的是,规范也是一个深化改革和完善法治的过程。在改革和完善中一要遵循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共同富裕的“法理”;二要符合现行(包括以后“立改废释”)的“法条”。共同富裕是“天理”,国家法律是“王法”。好事要办好,就要有理可循、有法可依,决不能“无法无天”。
 
 
  【正文】以下系刘亭7月21日为接受某主流媒体采访所准备的文案:
 
 
问: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是前提。接下来,您觉得浙江在这方面将如何发力?
答:我非常认同您的观点。共同富裕不是普遍贫穷。没有发展就没有富裕,发展还是硬道理。放到“新发展阶段”的当下,没有创新、绿色和人文的高质量发展,也就不可能实现所谓的“共同富裕”。
怎么推进高质量发展?我提供一个可供观察的视角。我觉得说一千、道一万,还是要践行“八八战略”中蕴含的“优势论”,也就是在现代化的新征程中,我们还是要与时俱进地擦亮浙江区域经济的四张具有特色竞争优势的“金名片”:一张是激活内源内生动力的叫民营经济,一张是依托绿水青山转化的叫生态经济,一张是面向未来科技的叫“数智经济”,还有一张是很好兼顾“健康发展”和精神富有的叫“人文经济”。
 
 
 
问:《实施方案》中提到全省中等收入群体和居民收入双倍增计划,对此您怎么看?
答:这是两个很抓眼球、非常鼓舞人心的奋斗目标。方案对前一个目标的实现,没有提及时间年限;不像后一个目标,时间是十年为期。也就是到2030年,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要从现在的大数5万元的基准,翻到人均10万元以上。这可是一件了不得的事情!这意味着居民收入的年均增长率,起码要在7%以上。以我个人的想法,那是相当相当困难的。
 
对这件好事,我们当然乐见其成,但也必须认清它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如果没有社会财富三次分配制度的深化改革和持续优化,没有同步做到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倍增,那就很有可能出现在平均数掩盖下的“被共同富裕”现象。那是要被人质疑的,同时也不可接受的。
 
“三次分配”揭示和描述的,是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全社会收入(包括财产性收入)分配的总格局:“一次分配”是指由市场主要通过价值核算单位在其内部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初次分配”;“二次分配”是指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于公平原则,通过税费收入、社保(包括转移支付)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次分配”;“三次分配”是指在习惯、文化和道德力量的影响下,通过个人和机构自愿捐赠而进行的“第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各有其决定分配的主体和规则,浙江下一步的努力,要聚焦在进一步规范分配的主体和相应的规则上。需要看到的是,规范也是一个深化改革和完善法治的过程。在改革和完善中一要遵循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共同富裕的“法理”;二要符合现行(包括以后“立改废释”的)的“法条”。共同富裕是“天理”,国家法律是“王法”。好事要办好,就要有理可循、有法可依,决不能“无法无天”。
 
 
 
问:方案中提出要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先行示范,您觉得重点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答:对此我说的简单一些。最好能从群众最为“关直现(习近平: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均衡化、优质化水平。)”的“几座大山”入手。譬如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等,能否让老百姓真正感到“不烦、不难、不贵”了,因而能从“普遍的焦虑”中彻底解脱出来?
 
 
问:通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您期待浙江未来老百姓的生活会发生什么变化?
答:那用一个词汇就可以概括了:美好生活,或者从体验的角度来说,也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满满”。到那时,这句话会成为人们心底的呼声:“我自豪、我骄傲,我是浙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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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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