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摘要】这次关于民营经济的争议再次表明,在理论上达成共识绝非易事,同时也提醒我们,应不失时机地以习总书记的论述为指引,抓紧相应的正本清源、理论建构,法理明晰、法治践行等工作,牢牢夯实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法治基础。

 

 

 

 

从根本上稳定民营经济的发展预期

 

 

近日,吴小平的私营经济“离场论”大出风头。其实在此之前,还有诸多所谓“消灭私有制”的论调发声。加之某些民营企业家“挨整”的场景展现,相互加以印证,很是令人困惑了一阵子。在对“国进民退”的担忧,已经不是什么个别情绪之时,“离场论”的出笼,只不过是引爆了舆论场,将人们的隐虑迅即显性化。记得 “离场论”甫一露头,我就发了一句设问:“过河拆桥,卸磨杀驴?”。不一会又转来一篇,我随之戏谑了一条段子,:“‘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跳梁小丑’唯恐天下不乱!”

 

还好,这篇文章马上遭到了“群起而攻之”。特别是《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只会壮大、不会离场》之后,大家似乎都松了一口气。连央媒都如此斩钉截铁、以正视听,看来“离场论”并不是什么上层精神的“口风”,而只是作者的一家之言。

 

更令人鼓舞的是,总书记很快在视察东北时对发展民营经济作出了正面表态,李克强总理先后在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和考察浙江时坚定发声,包括近期刘鹤副总理的严词批评,特别是10月20日总书记在给民营企业家的回信中一锤定音:“民营经济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不容置疑,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铿锵有力、振聋发聩,有如洪钟大吕、定海神针,极大地明晰了前进的方向,稳定了人们的预期。

 

按理说,改革开放40年,关于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早已有定论,这些都应是一些常识性的问题。但现在看来,恰恰是在常识性问题上,我们一再地发生摇摆甚至是倒退。在我来看,这又与常识没有上升到法理,而法理又未转化为法条,特别是宪法法条,有很大的关系,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和切实的解决。

 

譬如,《宪法》总纲的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条第二款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里就引出了两个问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现在领导人一再强调的民营经济,难道就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其“组成部分”吗?当我国跨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原来那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可以改弦更张了呢?

 

再譬如,《宪法》总纲的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到了第十三条,“神圣”的形容词就没有了,并加上了一个“合法的”限制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按理说,无论“姓公姓私”,只要是“合法的”(其实该词也完全可以省略,国家法律怎么会去保护非法的和违法的财产?)财产,应当一视同仁地都应做到“神圣不可侵犯”!

 

 

其实,有些事情要是细琢磨起来,都还是需要认真推敲的。最浅近的,譬如“国有”和“民营”的概念问题。民营经济相对应的,理当是国营经济;而国有企业相对应的,理当是民有企业。既然“国营”早已改口,现在一律称之为国有企业、国有经济,那为什么“民营”不相应改口为“民有企业”、“民有经济”呢?总是在喊“民营、民营”的,是否还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一个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呢?又是否会让人误解为“民营不等于民有”,“民营”只是一个经营机制问题,和所有制无关呢?这种种疑虑,是否又会影响到民营企业家的预期呢?

 

要搞好真正的市场经济,起码要夯实“产权、信用和法治”三块基石。其中第一要务、头等大事,就是明晰产权,并能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的效率提高,是从打破大锅饭、铁饭碗开始的,但这只是体现在按劳分配、劳动创收这个层面。更高的效率,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造出来的。如果企业的产权不明晰,不按“谁投资,谁占有、谁处分、谁得益”的原则来行事,那按资分配、财产创收这个层面就无从谈起了。

 

从更深层次讲,党的十九大已经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亿万群众创新创业创富的努力,是人民的天然权力。当我们的老百姓除了维持小康生活之外,还有余力去投资兴业,靠自己的聪明才智拥有更多财富的时候,我们还能拿现有的条文去说明问题、稳定人们的预期吗?

 

说到底,经济活动是人参与的活动,而人是有认知、有思想、有预期的。这次关于民营经济的争议再次表明,在理论上达成共识绝非易事,同时也提醒我们,应不失时机地以习总书记的论述为指引,抓紧相应的正本清源、理论建构,法理明晰、法治践行等工作,牢牢夯实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法治基础。

 

我们是依法行政的国家,奉行依法治国的原则,而宪法则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如果对此进行及时而准确的“修正”,将是莫大的福音和功德,也必定会对稳定民营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预期,促进民营经济的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甚至是对国家的富强文明、长治久安,产生极其深远的积极影响!

 
 

——成稿于2018年10月22日

话题:



0

推荐

刘亭

刘亭

542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