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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的悲哀,往往是在条件不具备时,我们却要急于求成、一步登天;而当一切条件都已具备的时候,我们却又反而举棋不定、踌躇不前了。

 

 

 

 

下决心改革城乡二元体制

过去不曾了解厉以宁教授这方面的见解,最近读得他早在去年初发表的《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一文,才知道世上的道理真的是相融相通的。明白人就是明白人,不像有些自称是成天研究“三农”问题的所谓专家,讲了一大堆废话,还没有摸到问题的“门把”。

 

厉先生开宗明义,就把城乡二元体制和国有企业体制相提并论,“上纲上线”到计划经济的“两个支柱”高度加以定位。和自古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不同,我国在建国以后,借助于城乡户籍、粮食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集体经济、人民公社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形成了僵硬的城乡二元体制。其基本特征就是,从经济到社会城乡实行完全不同的制度,要素不得自由流动,特别是“把广大农民(这个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评者加注)束缚在土地上,禁锢在农村中”。

 

尽管中国的改革发端于农村,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的改革似乎停顿了下来——除了一再申明这种制度的长久性之外,难觅更有创意的突破。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稍加提及,似乎也就完事大吉了。

 

但在厉老先生的眼中,城乡二元体制“多年来基本上未被触及”,如今相关的改革则已成为“结束计划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任务”。除了户籍制度以外,他特别点到了“农村户籍背后的土地制度,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

 

这才是打到了七寸、切中了要害!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厉先生认为于改革和发展“功不可没”,但他话锋一转,“实践同样表明,土地承包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而且这种局限性越来越突出”。在还找不到合适的替代制度之前,他反对简单地采取“取消”的态度。可行的做法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动承包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他也推荐了“土地银行”的经营方式,农民可将承包地“存入”农村信用社,“按年取得利息”。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好处,在于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获得租赁费、“土地银行”支付的利息、使用权入股后的红利等劳动收入之外的财产性收入;但最大的好处,还在于不必死死地将农民拴在土地上,由此加快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

 

对于农村宅基地,厉先生认为同样可以令其“活泛”起来,除了他并不欣赏的国家征用方式之外,他设想了三种方式:一是随承包地流转而一并流转;二是出售给个人或企业;三是进行置换。当然,他是主张第三种方式的。但这需要地方政府的作为:提供促成置换的政策支持,在置换过程中促成农民居住的城市化,并进一步促成就业的非农化,最后促成进城农民在生活生产方式城市化以后,完成自身的市民化。

 

附带着,厉先生还提及了应当允许承包和宅基“两地”的抵押。因为这也是关系到“加速城镇化有序进行的一件大事”。抵押不等于流转,土地抵押后农民还可以继续使用,偿还贷款后也可以“赎回”。为防止“变相的私人高利贷”和“私人土地兼并行为”的发生,他建议组建“土地银行”,或让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兼营土地抵押业务。

 

我在浙江嘉兴等地调研农村承包地流转和宅基地置换的试点工作时,曾听到当地的县级领导呼吁要进行中国的“第二次土改”,还声言其意义甚至超过“第一次土改”。对此,我是深有同感的。原来的土改只是要达致“耕者有其田”,而眼下的“土改”,则是要卸去“套在脖子上的枷锁”,令农民转变成为自由迁徙、自由择业的“自由人”。

 

其实,城市化是人类大同,早晚都要走到这一步的。我们的悲哀,往往是在条件不具备时,我们却要急于求成、一步登天;而当一切条件都已具备的时候,我们却又反而举棋不定、踌躇不前了。要素价格的改革如此,农地制度乃至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亦如此。前些年的“太平盛世”,一派莺歌燕舞,我们固然可以怡然自得、置之不理,但当眼下金融危机深重、外需锐减而内需亟待提振之际,按照“发展出题目、改革做文章”的成功经验,我们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呢!

 

 2009年5月18日成稿

 

背景文章:

 

厉以宁: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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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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