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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尚有两个重大课题还是需要开展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一是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综合配套改革研究;二是关于推进农村土地(“三块地”)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

成文于2022年11月28日

 

党和国家倡导实施城镇化战略已有二十余年,提出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也已有整整十年。但是结合我有限的阅读和感知,觉得下一步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尚有两个重大课题还是需要开展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一是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综合配套改革研究。

在中国语境下,城镇化与其说是一个发展进程,更准确地还不如说是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城镇化改革到哪里,城镇化发展就会到哪里。全面深化改革到哪里,新型城镇的发展也就会到哪里。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当时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致使城镇化战略迟迟未能列入国家发展词典的“正册”。直到2000年编制“十五”计划,经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城镇化才上升为党和国家正式认可的重大发展战略。其后虽历经多年的努力,从一般地倡导城镇化到推进新型城镇化,包括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重大目标任务,但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改革宣示、明确的改革部署以及扎实的贯彻执行,至今仍停留在试点的“盆景”阶段,缺乏实质性的进展,也形不成像模像样的“风景”;整个新型城镇化进程,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夹生”状态,前景堪忧。

而实践进展不力、成效不彰,则是与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漂浮”联系在一起的。对照中央的相关要求,需要搞清楚阻碍市民化和均等化真正落地的堵点到底在哪里?是观念问题还是法制问题,是体制问题还是工作问题。在我来看,实际工作推进不力,还是因为没有从改革的角度去看待推进城镇化的工作,还是停留在就事论事、事务主义的层面来看问题、想出路。

其实实施城镇化战略以来,对城镇化的要害和突破口,一直就存在着不小的争议。即便是政府各相关部门,认知和重点也有很大的差异。以至于坊间流传着这样的戏谑:“发改委有发改委的城镇化,农办有农办的城镇化,建设部有建设部的城镇化。”就三农来谈三农,显然是不行的;但眼睛只盯着城镇本身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则更为不行。唯一的出路,还要回到“以人为本”的人的城市化本意上,以户籍、社保和农地使用权的市场化综合配套改革为抓手,切实清除影响下一步新型城镇化到位的种种认知误区和体制障碍。

建议国家组织强有力的研究班子,在对全国数年来相应改革试点进行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城镇化理论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最新成果,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框架,提交一份重量级的、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研究或决策咨询报告。

二是关于推进农村土地(“三块地”)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

城镇化“化”的是人。什么人?农民,准确的说是“农业转移人口”。但“化人必先化利,不化利无以化人;化利必先化地,不化地无以化利;化地必先化制,不化制无以化地”。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前提下,不对农民最大的、体现在土地产权上的“利益”有个明晰的保护、流转和变现的“(法律认可的)制度性说法”,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终究会在实践中“蜕变”成为一个新型城镇化的“半拉子”工程。不但历史遗留问题会因“代际变迁”成为愈发“剪不断、理还乱”的无解难题,还会不断滋生出更多的挑战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待解课题。

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不能在“十四五”规划期起始的现代化新征程中,再以“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托词,将这一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推向混沌不明、遥遥无期的“未来”。

多年以前,我曾触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归结起来,无非是“四句话”。一是借鉴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子,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当分离。二是将属于土地用途管制范畴的耕地排除在外,对城乡建设用地实行“平权”。三是在尊重农民迁徙自由的前提下,对离开原农村驻地的农民,实行“三权到人(户)、权随人(户)走(‘三权’为农民或农户的土地‘三权’,即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是农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要进入规范管理的要素市场,要有“有为政府”的“有效监管”。

建议调研总结农村“三块地”相关改革的试点经验,跳出“就三农论三农”的狭隘眼光和政策局限,按照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本性,纳入城乡一体化、市场化的进程来整体设计农地改革方案,做到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极大提高农地的利用效能、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顺畅转移和市民化、推进整个社会和谐进步和人的素质提升及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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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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